私隐政策

 

私隐权政策
持有的各类个人资料
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私隐权实务大纲
要求查阅或改正资料
费用


 

我们尊重个人资料私隐权,并承诺依循下列各项全面落实和遵守保障资料原则,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各有关条文和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

  • 只为合法目的及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与部门的职能及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个人资料;
  •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有关的个人资料为准确及最新的资料,以及不会保存超过所需的时间;
  • 除非有关人士同意把其个人资料转作其他用途或有关用途是法律所容许的,否则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可用作在收集该等资料时会将其使用于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
  •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使用所影响;
  •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任何人能获告知部门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以及将会为什么目的而使用;以及
  • 准许资料当事人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及以法律所容许的或规定的方式处理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我们持有下列各类个人资料:-

行动记录--本署会在日常行动中向不同类别人士收集个人资料,包括进口商、办理清关手续或被抽选接受搜身的过境旅客及司机、在验货过程中在场见证的收货人或其代表、登上被抽选接受海关搜查的船只的旅客、收取无人认领的行李的航空公司职员、财物被扣留/没收的人士及提交汽车进口申报表的人士;

发牌记录--这包括申请应课税品牌照、进/出口受管制化学品牌照/授权书、转口受管制化学品搬运许可证、《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附表1或2内所列物质的储存批准书、制造光碟牌照、注册为汽车进口商/分销商、豁免碳氢油税等事项的个人资料;

罪案调查及检控记录--这包括牵涉在非法活动(例如走私、贩毒、滥用毒品、侵犯知识产权、作涉及产地来源的虚假商品说明、签证及转运欺诈、非法进口及出口战略物品、提供有关发展及生产大规模毁灭武器的服务、违反本署所执行的条例的规定,如《应课税品条例》、《消费品安全条例》,《进出口条例》等等)中的疑犯、被告及证人的个人资料;

犯罪记录--这包括被捕或被定罪的人士的个人资料;

在职或已离职雇员的个人雇佣资料--这包括个人和家庭资料记录、学历、就业记录、薪津、服务条款和条件、房屋福利、医疗记录、假期及旅费、培训、投资、外间工作、评核报告、晋升选拔委员会的评核、操守纪律、退休和退休金等个人资料;以及

其他记录--这包括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要求或向部门查询或投诉的公众人士的记录。

本署也持有非公务员的个人资料,包括空缺职位申请人(申请海关督察、关员及助理贸易管制主任等职位),以及本署聘用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一般来说,我们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如下:-

  • 防止走私物品进出香港;
  • 保障和征收应课税品税款;
  • 侦缉和防止贩毒及滥用毒品;
  • 保护知识产权;
  • 保障消费者权益;
  • 保障和便利正当工商业及维护本港贸易的信誉;
  • 履行国际义务;
  • 用于多个与雇佣有关的目的,包括聘用、操守审查、派任及调职、提出/续订/延长合约、递加增薪、培训及职业前途发展、修订服务条款或条件、晋升、纪律、留任或免职、退休金及发给评核证书。其中某些个人资料可能会在政府刊物内刊登;及
  • 作各种不同用途,例如就政府车辆追讨赔偿以及处理市民的查询或投诉。


副关长负责评核、监察及检讨保障个人资料的措施,以确保香港海关所有人员遵守条例的规定。

下列科系主管已获委任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负责确保部门各有关人员在收集、处置、使用、处理及披露个人资料时采取保障个人资料的措施:-

职衔
简称
机场科总指挥官
CS(A)
陆路边境口岸科总指挥官
CS(LB)
海关毒品调查科高级监督
SS(D)
海关联络科高级监督
SS(CL)
情报科高级监督
SS(I)
版权及商标调查科高级监督
SS(IP)
港口及海域科总指挥官
SS(PMC)
铁路及渡轮口岸科总指挥官
SS(RF)
税收及一般调查科高级监督
SS(RG)
应课税品科高级参事
SS(DC)
资讯科技科高级参事
SS(IT)
检控及管理支援科高级参事
SS(PMS)
部队行政科高级参事
SS(SA)
训练及发展科高级参事
SS(TD)
一般调查及制度科首席贸易管制主任
PTG
紧贸安排及贸易视察科首席贸易管制主任
PTC
贸易调查科首席贸易管制主任
PTI
商品说明及货物转运管制科首席贸易管制主任
PTT
消费者保障科首席贸易管制主任
PTP
内务秘书
DS
高级库务会计师
STA
特遣队监督
S(STF)
投诉调查课监督
S(CIG)
特别项目队参事
S(SPT)

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须备存下述簿册/表格,以确保能遵守条例的规定:-

  • 登记册,以记录根据条例提出的要求;
  • 条例第27条所规定的保障资料记录簿;
  • 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让有关人士查阅部门所持有的个人资料。


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可透过书面或上述表格提出。该表格可于下列地点索取:-

  1. 各 主 要 科 系 的 办 公 室 管 理 及 支 援 组 ;

  2. 牌 照 组
    香港海关
    应课税品科牌照组
    香港北角渣华道222号
    海关总部大楼3楼。

所有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均应寄往下列地址:-

香港海关
内务行政科
行政主任(人事)3
香港北角渣华道222号
海关总部大楼31楼

电话号码:(852) 3759 3841
传真号码:(852) 3108 2305



本署会就影印个人资料复本收取费用,以支付影印成本,每页复本的收费为港币1元,或是另行厘定而经库务局局长批准的费用。


香港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