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政策

 

私隱權政策
持有的各類個人資料
保存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
私隱權實務大綱
要求查閱或改正資料
費用


 

我們尊重個人資料私隱權,並承諾依循下列各項全面落實和遵守保障資料原則,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各有關條文和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 -

  • 只為合法目的及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與部門的職能及活動有直接關係的個人資料;
  • 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有關的個人資料為準確及最新的資料,以及不會保存超過所需的時間;
  • 除非有關人士同意把其個人資料轉作其他用途或有關用途是法律所容許的,否則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可用作在收集該等資料時會將其使用於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目的;
  • 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使用所影響;
  • 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驟,以確保任何人能獲告知部門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以及將會為甚麼目的而使用;以及
  • 准許資料當事人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及以法律所容許的或規定的方式處理查閱/改正資料的要求。


我們持有下列各類個人資料:-

行動記錄--本署會在日常行動中向不同類別人士收集個人資料,包括進口商、辦理清關手續或被抽選接受搜身的過境旅客及司機、在驗貨過程中在場見證的收貨人或其代表、登上被抽選接受海關搜查的船隻的旅客、收取無人認領的行李的航空公司職員、財物被扣留/沒收的人士及提交汽車進口申報表的人士;

發牌記錄--這包括申請應課稅品牌照、進/出口受管制化學品牌照/授權書、轉口受管制化學品搬運許可證、《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附表1或2內所列物質的儲存批准書、製造光碟牌照、註冊為汽車進口商/分銷商、豁免碳氫油稅等事項的個人資料;

罪案調查及檢控記錄--這包括牽涉在非法活動(例如走私、販毒、濫用毒品、侵犯知識產權、作涉及產地來源的虛假商品說明、簽證及轉運欺詐、非法進口及出口戰略物品、提供有關發展及生產大規模毀滅武器的服務、違反本署所執行的條例的規定,如《應課稅品條例》、《消費品安全條例》,《進出口條例》等等)中的疑犯、被告及證人的個人資料;

犯罪記錄--這包括被捕或被定罪的人士的個人資料;

在職或已離職僱員的個人僱傭資料--這包括個人和家庭資料記錄、學歷、就業記錄、薪津、服務條款和條件、房屋福利、醫療記錄、假期及旅費、培訓、投資、外間工作、評核報告、晉升選拔委員會的評核、操守紀律、退休和退休金等個人資料;以及

其他記錄--這包括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要求或向部門查詢或投訴的公眾人士的記錄。

本署也持有非公務員的個人資料,包括空缺職位申請人(申請海關督察、關員及助理貿易管制主任等職位),以及本署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一般來說,我們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下:-

  • 防止走私物品進出香港;
  • 保障和徵收應課稅品稅款;
  • 偵緝和防止販毒及濫用毒品;
  • 保護知識產權;
  • 保障消費者權益;
  • 保障和便利正當工商業及維護本港貿易的信譽;
  • 履行國際義務;
  • 用於多個與僱傭有關的目的,包括聘用、操守審查、派任及調職、提出/續訂/延長合約、遞加增薪、培訓及職業前途發展、修訂服務條款或條件、晉升、紀律、留任或免職、退休金及發給評核證書。其中某些個人資料可能會在政府刊物內刊登;及
  • 作各種不同用途,例如就政府車輛追討賠償以及處理市民的查詢或投訴。


副關長負責評核、監察及檢討保障個人資料的措施,以確保香港海關所有人員遵守條例的規定。

下列科系主管已獲委任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主任,負責確保部門各有關人員在收集、處置、使用、處理及披露個人資料時採取保障個人資料的措施:-

職銜
簡稱
機場科總指揮官
CS(A)
陸路邊境口岸科總指揮官
CS(LB)
海關毒品調查科高級監督
SS(D)
海關聯絡科高級監督
SS(CL)
情報科高級監督
SS(I)
版權及商標調查科高級監督
SS(IP)
港口及海域科總指揮官
SS(PMC)
鐵路及渡輪口岸科總指揮官
SS(RF)
稅收及一般調查科高級監督
SS(RG)
應課稅品科高級參事
SS(DC)
資訊科技科高級參事
SS(IT)
檢控及管理支援科高級參事
SS(PMS)
部隊行政科高級參事
SS(SA)
訓練及發展科高級參事
SS(TD)
一般調查及制度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
PTG
緊貿安排及貿易視察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
PTC
貿易調查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
PTI
商品說明及貨物轉運管制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
PTT
消費者保障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
PTP
內務秘書
DS
高級庫務會計師
STA
特遣隊監督
S(STF)
投訴調查課監督
S(CIG)
特別項目隊參事
S(SPT)

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主任須備存下述簿冊/表格,以確保能遵守條例的規定:-

  • 登記冊,以記錄根據條例提出的要求;
  • 條例第27條所規定的保障資料記錄簿;
  • 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讓有關人士查閱部門所持有的個人資料。


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可透過書面或上述表格提出。該表格可於下列地點索取:-

  1. 各 主 要 科 系 的 辦 公 室 管 理 及 支 援 组 ;

  2. 牌 照 组
    香港海關
    應課稅品科牌照組
    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
    海關總部大樓3樓。

所有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的要求均應寄往下列地址:-

香港海關
內務行政科
行政主任(人事)3
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
海關總部大樓31樓

電話號碼:(852) 3759 3841
傳真號碼:(852) 3108 2305



本署會就影印個人資料複本收取費用,以支付影印成本,每頁複本的收費為港幣1元,或是另行釐定而經庫務局局長批准的費用。


香港海關